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,全面落实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(2025 年修订版)和教育部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“双创”工作要求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修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学院党委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,履行政治责任,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,把握好教学、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,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,把好政治关。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。按照 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凡属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。
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(以下简称“党委会”)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开展工作,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。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实行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,形成既各有侧重又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。
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党的建设
1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中央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;
2、党建工作规划、年度计划、改革举措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;
3、基层党组织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和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;
4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巡视巡察整改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;
5、党内表彰奖励、处分决定及上级表彰推荐人选;
6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和党建经费使用分配。
(二)干部人才工作
1、配合上级党委完成干部有关工作,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事项;
2、按照干部权限,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设定,负责人选任和考核监督;
3、基层党组织书记、党务工作者和辅导员配备管理;
4、干部教育培养、监督管理和师德师风建设;
5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制定;
6、高层次人才政治引领、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。
(三)思想政治工作事项
1、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;
2、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规划及重大举措;
3、校园安全稳定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;
4、师德师风建设和师生奖惩事项;
5、统一战线、民族宗教工作重要事项;
6、统一领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(研究生会)、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工作,统筹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,领导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老干部工作事项。
(四)其他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第六条 需经党委会政治把关后,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:
(一)学院发展规划、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举措;
(二)学科设置调整、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重要事项;
(三)科研团队建设、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平台建设;
(四)教师引进、聘用、晋升、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;
(五)国(境)内外教学科研、社会合作交流项目;
(六)各类委员会和其他管理、咨询组织等负责人选任事项。
(七)其他未列举需由党委会判定是否属于政治把关的事项。
第七条 会议召集与主持
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;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;
第八条 出席与列席
(一)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,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;讨论干部任免、重大改革、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时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。
(二)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,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书面请假。
(三)非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、专职组织员一般列席会议;根据议题需要,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、无表决权,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。
第九条 议题确定与准备
(一)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,或由党委委员、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经党委书记审定;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,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,不得列入会议议程。
(二)重要议题会前须深入调研论证,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、职级晋升的,征求党支部及学科团队意见;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,通过党支部、教代会、学代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;涉及干部工作的,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履行前置程序。
(三)党委书记会前须与院长就重要议题充分沟通,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;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委书记、院长及相关委员须个别酝酿、形成初步共识。
(四)议题实行 “一事一报”,相关材料提前 2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办公室,学院办公室提前 1 个工作日将议题及材料送达与会人员。
第十条 议事与决策规范
(一)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紧急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审定,不得临时动议议题。
(二)分管领导介绍议题情况,议题发起部门负责具体汇报,与会委员充分讨论;凡属重大原则问题,每位委员按末尾发言顺序逐一表明表态,党委书记最后表态。
(三)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情况不明确的,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上会;干部任免及奖惩事项,委员须逐一发表 “同意”“不同意” 或 “缓议” 意见(不得弃权),任免方案未通过的,按程序重新酝酿,严禁临时动议。
第十一条 表决规则
(一)讨论重大事项须进行表决,表决方式根据事项性质确定:一般事项采用口头、举手方式;干部任免、奖惩等事项宜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。
(二)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;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;讨论多个事项或任免多名干部时,须逐项、逐人表决。
(三)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按应急规定临机处置,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确认。
第十二条 决议分类
党委会决议分为四类:1、批准(通过);2、原则批准(通过),按要求修改后实施(发布);3、 暂不决议,责成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另行提报意见后再研;4、不予批准(通过)。
第十三条 回避与保密
(一)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,或存在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,本人须提前主动提交回避申请,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提醒回避。
(二)需保密的会议内容、决策过程及未正式公布的决定,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。
第十四条 记录与纪要
会议记录须完整反映过程,清晰记录发言要点及委员对重大事项的意见态度,经主持人审核签字后存档;会后 1 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会议纪要,经党委书记审定后,印发相关人员并归档。
第十五条 学术治理衔接
(一)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学术事项,须先经党委会政治方向把关;党委会讨论学术相关事项时,邀请学术委员会代表列席。
(二)将思想政治表现、师德师风作为学术评价重要指标,建立党委与学术委员会定期沟通机制,确保学术治理方向正确。
第十六条 决议执行
(一)党委会决议由相关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,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;学院办公室负责决议事项分解、督办和反馈。
(二)决议执行中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,不得擅自变更;如有重大调整,须提交党委会重新审议;需复议的事项,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重新提报。
第十七条 监督评估
(一)学院办公室负责决议事项分解、传达和进度跟踪,定期开展执行情况评估;
(二)决议执行成效纳入干部考核内容;
第十八条 公开与报备
(一)除涉密事项外,党委会决议及执行情况应按规定公开,接受师生监督;
(二)重大决策应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备;
(三)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委会工作情况。
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
党委会决议具有严肃性,学院各单位及个人须严格执行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,可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反映,但在党委或上级未变更决定前须无条件执行;对执行不力、敷衍塞责或擅自变更决定的,依规依纪问责追责。
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,原有议事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适时修订,修订程序同本规则制定程序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。